第十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每月5日前向所在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流向。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