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第九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登记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域有固定居住场所。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