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第十条有效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实行圈养;(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在公共写字楼、居民小区以外。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