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倡导建设无犬只文明小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