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