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