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