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