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