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