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处置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犬只,未对死亡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予以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