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处置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犬只,未对死亡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予以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