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