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