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