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