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犬或者繁殖、经营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