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