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的经营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