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动物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爱犬人士积极参与犬只的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