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二十七条有效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无主犬只和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