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二十六条有效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只,经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犬只领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