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只收容所对佩带犬牌的走失犬只,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戴犬牌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招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走失犬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