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二)无主犬、流浪犬;(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扣押、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