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