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养犬人在养犬过程中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