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在养犬过程中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