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