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本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