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