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第十七条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