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第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养犬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