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