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第十三条有效个人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三)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单位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四)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圈养设施证明;(六)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