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个人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单位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圈养设施证明;
(六)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