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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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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