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有效在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