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在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