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二)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北社乡;(三)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在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