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

(二)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北社乡;

(三)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