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