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