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