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