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