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