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一)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列席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二)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交流;
(三)走访企业,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调研,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
(四)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推广企业产品、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五)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六)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到本部门洽谈工作、办理业务、座谈交流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