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