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