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评估,清理违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内容。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