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