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本部门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

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应当调整监管层级,由接收审批权的部门承接审批和监管职责。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

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