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