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产品产地来源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