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信息集成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查封、抵押、注销登记即时办理,转移登记三日内办结,其他登记五日内办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设立绿色通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