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省、市交易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