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标准化的政务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实现同一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的统一,编制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办事指南,并及时公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