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