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改革,实现政务服务智能化、标准化、便民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